货代业务必备

货代业务必备 电放提单详解,其与海运单、⼀般提单到底有什么区别?

 

电放提单详解,其与海运单、⼀般提单到底有什么区别?

电放是指托运⼈(发货⼈)将货物装船后把承运⼈(或其代理⼈)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或其代理⼈),同时指定收货⼈(⾮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在收货⼈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提单、海运单与⼀般提单到底有什么区别?

电放提单详解

1、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

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普及,装卸港⼝⼯作效率⼤幅度提⾼,从⽽货物先于其单据到达卸货港的情形极为常见。

这种情形在近洋运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如中国向东亚、东南亚各国家或地区的出⼝货物时,由于航程较短⽽银⾏审单和处理单据的速度相对较慢,故经常出现货到⽽提单滞后的情况。

另外,就远洋货物运输⽽⾔,在邮寄正本单据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意外,如寄单迟延、寄单错误,或者为了澄清单据的疑点⽽造成延误,单据晚于预定时间到达收货⼈等。

在此情况下,若仍然坚持收货⼈凭正本提单提货,则可能导致货物在卸货港压船、压港,从⽽造成卸货港⼝阻塞,港⼝费⽤和仓储费⽤⼤幅增加,导致承运⼈或收发货⼈的成本负担增加;同样,也可能造成使收货⼈丧失出售货物的良好时机等后果。

2、避免单据遗失风险

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及绝⼤多数国家的法律,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只要承运⼈签发了提单,收货⼈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但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记名提单的收货⼈提货时⽆需提交正本提单)。

因此,⽆论采取何种结算⽅式,提单总要从托运⼈流转到收货⼈的⼿中。在提单流转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邮寄遗失的风险。关于货运单据邮递遗失的风险,依UCP600第35条和URC522第14条的规定,银⾏对此不予负责。

包括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旦遗失,贸易商有可能向承运⼈提出补发提单的请求。为避免遗失提单的持有⼈冒领货物,承运⼈对此⾮常谨慎,并对申请⼈提出⾮常苛刻的要求。

承运⼈对此⾮常谨慎,并对申请⼈提出⾮常苛刻的要求。

如事先登报声明,或将货物总值⼏倍的现⾦或银⾏本票⽆息存⼊承运⼈公司账户,或由银⾏提供相关担保等,⽽提供担保的银⾏往往也要求贸易商提供现⾦等反担保。

这样,不仅贸易商要占⽤⼤量的资⾦,交易成本⼤幅上升,⽽且办理提单补发⼿续的时间,少则⼏个⽉,多则1年以上。

因此,对于资信较好的收货⼈或进⼝商,为避免寄单遗失给收发货⼈或进⼝商造成风险和增加费⽤,有时出⼝商主动向承运⼈提出采⽤“电放”的⽅式交货。

3、货代提单⽆法提货

随着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国内的国际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竞争激烈,中国境内的外国货运代理公司(简称外国货代或货代)开始签发⾃⼰的货代提单(HouseB/L),与托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外国货代⼜必须寻找实际承运⼈来承运出⼝货物,即外国货代⾃⼰作为托运⼈,由船东向其签发船东提单,或者指⽰船东依照其要求的托运⼈(通常为进⼝商)签发提单。

当货物到达卸货港时,外国货代提单的持有⼈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换取船东提单后,凭船东提单向船东或其代理提货;或先由货代或其代理⼈凭船东提单提货后,货代提单持有⼈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代理⼈提货。

由此可见,这种货代实际上具有双重⾝份:对于船东(实际承运⼈)⽽⾔,这种货代相当于托运⼈,由其安排货物托运并与实际承运⼈订⽴运输合同,取得船东签发的船东提单。

与此同时,对于货主⽽⾔,这种货代⼜相当于承运⼈并向货主签发⾃⼰的货代提单。只有船东提单(MBL)和货代提单(HBL)衔接使⽤,整个货物运输才能顺利完成。

尽管UCP600对货代提单予以承认,即货代作为承运⼈可以签发⾃⼰的提单。然⽽,在实践中,并⾮所有国家或地区都予以承认并接受货代提单,如南美洲的⼀些国家等⽬前并不接受货代提单。

若卸货港只接受船东提单,⽽不接受货代提单,则收货⼈即使持有正本的货代提单,但在卸货港可能⽆法换单提货。在此情况下,收货⼈可能会要求采⽤“电放”的⽅式放货。(有的国家不接受电放提单,必须要正本提单)

4、失误纠正:提单操作失误

在贸易实务中,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持有正本提单⽽⽆法提货。

例如,承运⼈签发了空⽩指⽰(ToOrder)提单,或托运⼈指⽰(ToOrderofShipper)提单后,且贸易商之间约定使⽤汇付或托收结汇⽅式,托运⼈在向收货⼈寄送货运单据时,因种种原因没有对提单适当背书。

当进⼝商收到这种正本提单后,因提单背书缺乏连续性,不符合提单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即进⼝商⽆法证明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在此情况下,船公司或其卸货港代理不会向该提单持有⼈放货。

此时,若将提单再寄回托运⼈补加背书,有可能导致延误时间。于是,持有⽆托运⼈背书提单的进⼝商,为了尽快提货,通常要求“电放”货物。

5、Surrendered=TelexRelease吗?

电放提单上⼀般会显⽰“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字样。

因此,电放提单⽤英语表达就是SurrenderedBL或TelexReleaseBL,⽽originalBL则是正本提单。

根据《⽜津现代法律⽤语词典》的解释,“Surrender”在法律⽤语中,其含义是“放弃某事物”。因此,电放提单上标

明“Surrendered”字样,表明其签发⼈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物权凭证功能。

⽽电放提单上标明“TelexRelease”字样,则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正本提单不同。

⼀般⼈会觉得“Surrendered”和“TelexRelease”都⼀样,或者不知道这两者是否有区别。严格来说,还是有区别的。

1)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的港应由托运⼈指定的收货⼈凭⾝份提货。

2)有“Telex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的港应由收货⼈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电放提单、海运单与⼀般提单区别

海运实务中常常遇到电放提单、海运单等不同于⼀般正本提单的单证,他们到底与⼀般提单有何区别,⼜分别有何特殊⽤途。

电放提单与⼀般提单区别

提单电放就是电报放货。国外的承运⼈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在⽬的港的代理,收货⼈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电放提单上通常有TelexRelease、surrenderd等字样。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在⽬的港由托运⼈指定的收货⼈凭⾝份提货,⽽“Telex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则是由收货⼈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邮件、传真、电报等⽅式通知其在⽬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

使⽤电放放货,并⾮不出提单。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则⼀定要全套收回),⽽出提单副本。

托运⼈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及货代⽆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个电放号(如密码⼀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字母)。

海运单与⼀般提单区别

SEAWAYBILL,是介于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之间的。即有正本的作⽤,⼜享有电放的快捷。SEAWAYBILL是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的⼀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故⽽不可转让。收货⼈不凭此提货⽽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应填写实际的收货⼈的名称地址。同时,有⼀部分船公司,做电放是收费的,但是,申请WAYBILL是没费⽤的。最保险的就是收到钱后做SEAWAYBILL。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便买⽅即使提货,简化⼿续,节省费⽤。SEAWAYBILL类似于“TelexRelease”电放提单,即船公司出⼀份提单副本(传真件)给你,凭这个传真给国外收货⼈就可以提货了。SEAWAYBILL⼀般是船公司的签约的⼤客户,才有使⽤SEAWAYBILL 的!从侧⾯来说,这个收货⼈是船公司的VIP!

海运单有别于提单《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因此,海运单如同提单可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可通过背书转让,因⽽在交货时⽆需出具海运单原件给承运⼈。此外,海运单并⾮物权凭证,也⾮货物交付的单证,它只能是记名的,不可签“TOORDER”字样。海运单适⽤于:中途不被转售的机制成品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家分公司或卖给⼀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以记帐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式为直接汇付、往来账户、现⾦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证的贸易。

SEAWAYBILL是凭COPY就可以提货的,但是提货⼈必须能证明⾃⼰的⾝份就是其中CONSIGNEE。SEAWAYBILL和⼀般B/L的最⼤区别就在于SEAWAYBILL是认⼈不认单的,只要你能证明你是CONSIGNEE就可以了;⽽⼀般的正本提单是物权证券,只要你⼿上有提单,不管是不是真正的CONSIGNEE或NOTIFY都可以拿货。⼀般出SEAWAYBILL的都是些VIP客户,有长期关系的。

附电放提单操作注意事项

⼀、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1、不签发任何提单

1、不签发任何提单

1)由承运⼈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2)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予以确认;

3)托运⼈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kindlyreleasecargotoConsigneehere-belowwithoutpresentationoftheoriginalXXXBillofLading.(XXX代表Carrier’sName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

4)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

5)承运⼈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

6)托运⼈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收货⼈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的港承运⼈代理处提货。

2、船东提单⽤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填货代名,收货⼈填货代在⽬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的港的代理⼈从承运⼈⽬的港代理中提货。

另⼀⽅⾯,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提单上的托运⼈填托运⼈的名称,收货⼈填⽬的港收货⼈的名称,⽬的港的收货⼈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的港,从货代公司代理⼿中提货。

3、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为货代,收货⼈为货代在⽬的港的代理,货代⽬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货代与托运⼈之间⽤电放,收货⼈凭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在⽬的港从货代代理⼈处提⾛货物。

⼆、以下情况不适合⽤电放操作

1、以信⽤证或者托收为付款条件

2、指⽰提单或者空⽩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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